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關于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決定(荔府征房〔2019〕9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令第590號)的有關規定,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決定征收廣州市荔灣區南岸路冷凍廠地塊項目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具體如下:
一、征收范圍:按廣州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委員會印發的《關于提請出具荔灣區南岸路冷凍廠地塊規劃設計條件的復函》(穗國土規劃業務函〔2018〕2810號)附圖紅線確定(詳見附件1)。
二、征收房屋地點:
荔灣區南岸路:23號1幢、23號2幢、23號3幢、23號4幢、23號5幢、23號6幢、23號7幢、23號8幢、23號9幢、23號10幢、23號11幢、23號12幢、23號13幢、23號14幢、23號15幢、23號16幢、23號17幢、23號18幢、23號19幢、23號20幢、23號21幢、23號22幢、23號22幢、23號23幢、23號24幢、23號25幢、23號26幢、23號27幢、23號28幢、23號29幢、23號30幢。
上述范圍內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如有遺漏,以本項目用地規劃紅線為準。
三、征收實施單位:廣州市荔灣區土地開發中心
四、征收補償方案:(詳見***2)。
五、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六、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簽約期限為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6日。簽約期限屆滿,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或達不成協議的處理辦法:由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標準作出補償決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仍不搬遷的,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被征收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本決定公告之日起60天內依法向廣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本決定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八、相關資料可以向征收實施單位索取。
征收實施單位地址:廣州市荔灣區新隆沙西1號
聯系電話:81561466
聯系人:李先生
特此公告。
***:1. 《關于提請出具荔灣區南岸路冷凍廠地塊規劃設計條件的復函》(穗國土規劃業務函〔2018〕2810號)《關于提請出具荔灣區南岸路冷凍廠地塊規劃設計條件的復函》(穗國土規劃業務函〔2018〕2810號).pdf
2.廣州市荔灣區南岸路冷凍廠地塊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2廣州市荔灣區南岸路冷凍廠地塊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doc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
查詢網址:http://www.lw.gov.cn.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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